張樹偉:煤電的2020年目標是控制還是催促上馬的信號?
近日,英國衛報報道了環保組織Coal Swarm對中國仍在建設的數百座燃煤發電廠的監測結果。衛星圖像顯示,我國仍在建設數百座燃煤發電廠。在報告提到的項目中,比如河南省三吉利周口隆達“上大壓小”擴建,曾是發改委與河南省緩建煤電項目中的一部分。項目3號機組(屬于擴建部分)似乎已經完工。
這一事情還要追溯到2016年3月份。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當時下發《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》(發改能源[2016]565號),提出對電力過剩省份的煤電項目采取“取消一批、緩核一批、緩建一批”等措施,抑制煤電項目建設速度。
2016年10月10日,國家能源局下發《關于進一步調控煤電規劃建設的通知》(國能電力[2016]275號),提出納入規劃(何種規劃不詳)尚未核準的煤電項目暫緩核準;已核準但開工文件尚未齊全的,暫緩開工;外送電力的煤電基地建設規模要縮減。
2016年9月23日,國家能源局宣布“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條件的煤電項目”,九?。ㄗ灾螀^)的15項不具備核準建設條件的煤電項目被取消,共計1240萬千瓦。
2017年1月14日,又向11個省份下發了《關于銜接省“十三五”煤電投產規模的函》文件。這些動作,與《電力發展“十三五”規劃(2016-2020)》中提出的到2020年,全國煤電裝機規??刂圃?1億千瓦以內的目標相呼應。
11億千瓦目標本質上屬于“先來先得”的催促
確定了總量的目標,卻沒有相應的競爭機制與篩選機制去排序,那么本質上將是一個“先來先得”的規則。這種情況下,各個機組的快馬加鞭的推進建設進度,無疑成為了一個理性的選擇。因為晚了就趕不上趟了。
市場的開放性與統一性同樣需要適用于煤電
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,那必須以市場的要義——開放性與統一性作為前提與其他政策與工具發揮作用的主要“骨架”。不能動輒以割裂市場或者技術偏好的方式,干預投資行為的技術路線。這一點,同樣適用于煤電。
要從消除煤電建設激勵的角度引入“限制”工具
煤電的限制如果是個目標,正確的目標(筆者對此表示高度同意),也必須遵照即使目標正確,也不能不擇手段實現的基本原則,探討合適的政策工具的問題。理論上,新建的機組已經不再給予計劃小時數,這已經足夠消除新建煤電的激勵,剩下了的是煤電廠自我承擔風險、自負盈虧的事情。消費者還能從過剩的電力中獲得低價穩定的電力供應好處。
過去,還出現過“不讓煤電上網”的聲音,這明顯是做過了。煤電需要懲罰的是投資行為,而不是運行行為。
而政府的所謂“控制”目標,從政治經濟學視角,永遠無法出一個真正有約束力、足夠的目標,而只可能是“和稀泥”。因此,這種目標有還不如沒有。我國政府需要盡快取消這種無意義的總量控制目標。